死亡車禍頻發生要警察負責? 警界無奈:毫無道理和邏輯可言王 昭濱 (2024-07-04 08:06:52)




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王昭濱/台北報導


有警員在臉書社團《靠北police》貼文指出,有縣市警察局長官要求基層官警若轄內發生死亡車禍,要將車禍死亡案件引導成為疾病死亡,以免讓縣市首長數字難看;對此,有警官不諱言指出,過去確實會有這種情況發生,但現在政策透明,「醫生或檢察官也不可能配合警察造假開立假證明」。此外,2016年8月,交通部修正交通事故死亡統計標準,從24小時內改為30天內,交通部說,修正後的統計,才能真實反映交通事故嚴重性。


該名警官表示,一般車禍發生分為3類,「A1」屬於死亡事故、「A2」則是人員受傷、「A3」為駕駛人平安,僅車輛損傷。過去發生死亡車禍事故時,確實有很多單位害怕數字難看,會「拜託」醫生務必維繫傷者生命跡象拖過24小時,如此一來該起死亡車禍就不算是「A1」,但如今統計標準早已從24小時改為30日內,因此很難有機會在數字上做手腳。


有警官表示,由於許多縣市首長擔心死亡車禍數字太高,會給民眾施政無能的印象,所以都下令縣市警察局長要求所屬降低死亡車禍發生,沒想到有些顢頇無知的局長竟也照做,紛紛指示所屬降低死亡車禍數字,讓許多下屬感到啼笑皆非。





事實上,死亡事故跟交通執法並無直接關聯性,縣市首長跟部分警察局長的要求根本是本末倒置,有些警局長甚至以此做績效管理,更是毫無道理跟邏輯可言。


警官表示,要改善交通並促使民眾遵守交通規則,無外乎應從3E著手,所謂「3E」,指的是交通教育(Education)、交通工程(Engineering)、交通執法(Enforcement)。


另外,車禍發生因素有可能是駕駛人精神恍惚、酒駕、道路設計不良、交通號誌混亂、行駛車輛途中疾病發作等,但這些情況根本與交通執法無直接關係。要避免車禍發生,不是派一堆警察站在路口指揮交通,或是拼命開罰單就能解決,根本問題是要中央全面檢討交通政策,「警察只是負責執法的3級機關,能做的就是維持交通順暢」。


照片來源:翻攝畫面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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